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教育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预科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1-06-09 点击数:

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教育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

2011111日二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教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教育管理、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丰富湖南省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内涵,争取早日建成国家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依据《吉首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稿)》(2008年),《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修改稿)》,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

1、依据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学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设定学院配套奖励;

2、根据学院的特殊情况而设定学院奖励。

第三条  奖励经费由学院从民族团结教育经费或教学单位绩效津贴提留部分中专项划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界定

1、申请奖励对象的界定:本院正式教职工及外聘教师。

2、申请奖励论文的界定:

申请论文奖励的刊物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局批准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正式学术期刊。论文必须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上.

论文研究内容:本院教职工所属学科的学术论文;民族教育学术论文;与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学术、教改论文。

3、业务学术报告会的界定:

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全国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每年学院组织的学术成果交流会。

4、奖励级别的界定:

A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的奖励

B级:各类学会协会的奖励

第五条  个人申报奖励时必须将有关资料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每年年终申报一次。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办法

第六条  成果奖

1、学院配套奖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学校教学和科学技术奖励者,按如下比例给予再奖励:

学校奖励金额 (万元)

学院奖励标准

学院最后奖励金额

配套奖励     10.5

超过部分按   10.1

+0.5

再超过部分按 10.01

2F类期刊论文奖:

学校规定的AE类期刊之外的其它由国家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正式学术刊物为F类期刊。在此类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学术成果交流奖:

教职工在有关业务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的论文,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全国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委员会论文三等奖励以上的均按每篇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它均按每篇100元标准奖励。

第七条  项目课题奖

1、立项奖

教职工主持(不包括参与人员)申报的科研、教改课题,无论是什么级别,只要正式立项,均给予每项200元的资助。

2、资助奖

教职工出版正式使用的教材、专著,学院给予一定的资助,其标准由院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教学业务竞赛奖

由教育行政部门、其他省(部)级国家行政部门以及各类协会、团体组织举办(文件以公章为准),经校教务处或学院组织或审批的各类教学竞赛(省部级赛事中取前八名的项目按照如下折算办法: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至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教师教学业务竞赛奖

教职工个人代表民族预科学院参加各种教学业务竞赛获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获奖者(集体或个人)如下奖励:

获奖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B

A

B

A

B

国家级

2000

400

1600

300

1200

200

省级

1000

800

600

校级

600

400

200

2、指导学生教学业务竞赛奖

教职工直接辅导、指导学生代表民族预科学院参加各种教学业务竞赛获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获奖者(集体或个人)如下奖励:

获奖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0

600

400

省级

500

400

300

校级

300

200

100

第九条  其他相关奖励规定

1、凡是申请论文奖励的外聘教师,当年必须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凡是申请论文奖励者,其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以吉首大学民族预科教育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个人必须是第一作者;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增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申请奖励;

4、申请奖励的论文不得少于4000字;

5、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民族预科教育学院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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